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3,單聲沒,91,2024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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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克敏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Ivermectin Dispersible Tablets 12mg】26盒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賴克敏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3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179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又扣案【Ivermectin Dispersible Tablets 12mg】26盒均屬被告所有、供其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為被告供陳明確,該等扣案物迄未經行政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沒入銷燬,是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物品,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113年度聲沒字第95號
被 告 賴克敏 女 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居臺南市○○區○○路0段00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又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八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九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
惟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2718號、93年台上字第738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賴克敏因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3項、第1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179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執行卷宗附卷可佐。
而扣案之「Ivermectin Dispersible Tablets 12mg」26盒,含有Ivermectin 12mg等成分,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所規定列管之藥品,且係未經許可自國外輸入等情,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等資料在卷可稽,是扣案之「Ivermectin Dispersible Tablets 12mg」26盒為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為應列管之禁藥,且為被告所有、用以犯過失輸入禁藥罪之物,復未經衛生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為沒入銷燬處分,爰請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檢 察 官 紀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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