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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漢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
再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經查,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被告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400元,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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