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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137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何景元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589號、113年度偵緝字第5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何景元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審理後諭知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3年8月15日宣判,惟被告於辯論終結後來電請求開庭陳述,爰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待釐清,事涉被告之權益,符合上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命再開辯論,原訂宣判期日取消,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4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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