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震文
林永強
蕭少棠
蕭國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074號、112年度偵字第18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被告王震文、林永強、蕭少棠、蕭國志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嬿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