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3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宥芯
卓王惠卿
上列被告等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66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葉宥芯告訴被告卓王惠卿傷害案件,及告訴人卓王惠卿告訴被告葉宥芯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2人均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被告2人就上開案件,已無條件成立調解並互相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及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騏璋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意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