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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英誠
陳勇全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4122號、112年度偵字第372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因侵入住宅案件,被告乙○○因傷害案件,均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甲○○涉犯刑法第306條之侵入住宅罪,被告乙○○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案件,各依同法第308、28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茲被告就本件過失傷害乙案,業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告訴人亦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慧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4122號
112年度偵字第37237號
被 告 甲○○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0號
居臺南市○○區○○○路0段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乙○○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3樓之6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為乙○○之女兒陳羽婕之前男友,甲○○因不滿陳羽婕騷擾其母親,欲找陳羽婕談判,明知其非位於臺南市○區○○街000號「尊南庭園」社區住戶,無權進入「尊南庭園」社區,竟基於無故侵入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12年6月3日20時許,進入「尊南庭園」社區大門內,前往乙○○位於3樓之6住處前踹門並叫囂,而無故侵入該社區住宅及附連圍繞之公共區域內。
甲○○嗣後返回臺南市○○區○○○路0段0巷00號住處後,乙○○隨即尾隨抵達上址,因對甲○○心生不滿,即以腳踹擊甲○○住處鐵門,甲○○因而以身體阻擋,乙○○於情緒激動之情況下,基於即使造成甲○○受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傷害未必故意,推擠甲○○之脖子處,致使甲○○受有頸部挫傷併局部瘀腫及喉嚨痛等傷害。
二、案經乙○○、甲○○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有於上開時間進入「尊南庭園」社區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犯行,辯稱:該社區從早上6點到晚上9點期間都有保全,在這段期間內,社區大門不會上鎖,任何人都可以進出等語,被告乙○○則坦承有踹告訴人甲○○住處之鐵門等情不諱,惟辯稱:我一心一意想要踹鐵門,甲○○把我攔住,我就用手推他,我是推甲○○脖子下方的位置,沒有掐他的脖子等語。
惟被告2人上開犯行,業據告訴人乙○○、甲○○到庭指訴綦詳,並經證人黃卉榛到庭證述明確,復有告訴人甲○○之診斷證明書1紙附卷可參,渠等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嫌。
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檢 察 官 楊 尉 汶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王 柔 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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