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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4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瑞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訂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6時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宣判,茲因法官健康因素,爰延長宣判期日,訂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鏡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施茜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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