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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邵清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252號),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3年度聲觀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邵清宗施用第一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二、經核屬實,本院審酌被告多次施用毒品經查獲判刑及觀察勒戒,且其甫於107年間經緩起訴並於000年0月間完成戒癮治療,仍再施用第一級毒品,認檢察官選擇機構內處遇方式,聲請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為適當,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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