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0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振豪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少連偵字第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共同犯侵入住宅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2至3行關於「為替同案少年麥富蓉討回其前男友甲○○所欠之債務」之記載,應更正為「為替同案少年麥○○(民國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下稱A女)討回其胞姐即同案少年麥○○(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下稱B女)前男友甲○○所欠之債務」、第9至11行關於「你真的很白目,還跟麥○娟、麥○蓉的父親說她們來找你,你還偵不要臉,我給你半小時搬離租屋處,我是擔心你的安危」之記載,應更正為「你真的很白目,還打電話給人家爸爸,你還要不要臉啊,我給你半小時考慮,不然今晚你最好立刻搬離開那邊,我是擔心你的安危!」、應適用之法條部分補充「被告丙○○就侵入住宅部分,與A女、B女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解決問題,僅因不滿告訴人甲○○積欠A女債務,即與A女、B女共同侵入告訴人住處,侵擾其居住安寧,又率爾傳送上開訊息恐嚇告訴人,使告訴人感受恐懼及心理壓力,亦破壞社會治安及善良秩序,殊為不該,同時顯見被告欠缺自制能力,法紀觀念薄弱;
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動機、犯罪手段及情節,暨其自陳學歷為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見警卷第3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冠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