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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3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君華
選任辯護人 邱國逢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113年度偵字第3743號),而被告於審判中自白犯罪(113年度易字第4855號),佐以卷內事證,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李君華犯失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李君華係臺南市○○區○○○○街00號建築物所有人尹寶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並向益順機械有限公司承租臺南市○○區○○○○街00號建築物使用,原應注意依建築法第77條第1項之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其於民國109年10月、11月間已發現上址47號建築物3樓及4樓在下雨時會有漏水情事,而能預見建物內配電盤等電氣設備可能因此滲水、鏽蝕造成短路,電氣火花引燃其他可燃物釀成火災,且依當時客觀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確實檢修配電盤及電源導線等電氣設備,及將配電盤及電源導線附近之引燃物移除,致47號建築物3樓之配電盤因嚴重鏽蝕,於111年12月29日23時36分許未有人所在時,內部電源導線異常短路造成通電,伴隨高熱、電氣火花四散掉落,引燃周圍放置之紙張(箱)、泡棉椅、木材等可燃物釀成火災,火勢迅速延燒使上址47號建築物屋頂受燒後嚴重下陷,喪失遮蔽風雨之作用而燒燬(其他受損情形如附表編號1所示);
又延燒波及附表編號2至6所示無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受損情形未達燒燬程度),致生公共危險。
幸經臺南市政府消防局人員據報前往救火,始將火勢撲滅而未繼續延燒。
案經上址45號建築物所有人楊善丞、卓涵郁及使用人澳鋁輕金屬有限公司,暨上址51號建築物所有人陳品靜分別提出告訴。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君華於消防局談話、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1709號他卷第5、8、180、194頁、5371號他卷第20至21頁、易字卷第160頁),核與告訴人楊善丞、卓涵郁、陳品靜之指訴及證人柳秀霖、黃信介之證述情節相符(見1709號他卷第10至16、194至195頁、5371號他卷第1至2頁、4851號他卷第1頁),並有臺南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摘要、火災現場勘察紀錄及原因研判、火災出動觀察紀錄、內政部消防署火災證物鑑定實驗室112年1月12日鑑定報告、火災現場位置圖、火災現場平面圖、火災現場攝影位置圖、火勢成長蔓延圖、火災現場勘察照片、45號建築物監視器錄影畫面照片、47號建築物建物及土地謄本、尹寶企業有限公司基本資料、45號建築物所有權狀等件在卷可稽(見1709號他卷第19至157頁、4851號他卷第3至5頁、5371號他卷第7至8頁),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㈠按刑法第174條第3項失火罪中,所謂「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係指現無人使用之住宅以外建築物之意;
而刑法第173條所謂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係指行為人行為當時,現有人在內而言(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90號、95年度台上字第5155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所謂「建築物」,乃指定著於土地之工作物,上有屋面,周有門壁,足以蔽風雨、通出入,適於人之起居即足當之;
所稱之「燒燬」,係指燃燒毀損之意,亦即標的物已因燃燒結果喪失其效用而言,若僅屋內天花板、傢俱、裝潢出現煙燻、碳化或燃燒之情形,並未損及房屋之鋼筋混凝土、牆壁結構等主要構成部分,即非燒燬,必該建物已不足遮蔽風雨,供人棲身等使用效能已喪失,始足構成燒燬之要件。
查附表編號1至6所示建築物,均非作為生活起居使用之房舍,應屬於住宅以外之建築物,而於起火之時並未有人在內,自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
又附表編號1所示建築物於本件火災事故後,屋頂嚴重燒損塌陷(詳如附表編號1所載之燒燬情形),是可認該等建築物已喪失供人居住、使用之效用,而達燒燬之程度。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4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罪。
㈡刑法之放火罪或失火罪所保障者乃社會法益,其所直接侵害之法益,為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雖私人之財產法益亦同時受侵害,但既列入公共危險罪章內,自以社會公安之法益為重;
況放火或失火行為原含有毀損性質,如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自係指供人居住或有人所在之房屋整體而言,應包括墻垣及該住宅(建築物)內所有設備、傢俱、日常生活上之一切用品。
故一個放火或失火行為,若同時燒燬住宅(建築物)及其內所有其他物品,無論該其他物品為他人或自己所有,與同時燒燬數犯罪客體者之情形不同,均不另成立刑法第175條放火、失火燒燬住宅以外他人或自己所有物罪(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1471號、83年度台上字第2253號、85年度台上字第2608號判決意旨參照)。
基此,被告失火燒燬附表所示建築物內之物品部分,即不另成立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罪。
又刑法上公共危險罪,其所保護之法益,重在公共安全,故其罪數應以行為之個數定之。
一失火行為所燒燬之對象縱然不同,但行為僅一個,而應為整體的觀察,成立單純一罪(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608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一時疏失,造成本案火災之發生,燒燬如附表編號1所示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並延燒至附表編號2至6所示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致被害人等賴以維生之公司廠房無法繼續營業,並對他人之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犯罪情節非輕,所生之危害甚鉅,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認罪態度良好,然僅與附表編號2、6建物所有人達成和(調)解(見易字卷第67至68、167至170頁),迄未賠償其他被害人,於量刑上應為不利於被告之考量,兼衡被告先前無犯罪前科,素行良好,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暨其陳明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易字卷第161頁)等一切情狀,並參酌相關量刑意見,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昆廷提起公訴,檢察官蘇榮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徐毓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74條
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第1項之物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建築物門牌 燒燬及受損情形 1 臺南市○○區○○○○街00號 所有人: 尹寶企業有限公司 燒燬情形: 屋頂受燒後嚴重下陷(見1709號他卷第69頁照片4)。
受損情形: 1樓車庫、會客室、辦公室等空間牆面略燻黑。
4樓屋頂鐵皮西側燻黑,東側燒白、鏽蝕,輕鋼架殘餘金屬支架;
西側牆面裝潢上部角材燒失、石膏板燒破,下部石膏板燒白、殘餘角材碳化,東側牆面裝潢全部燒失,貨架燒白、鏽蝕,地面掉落天花板石膏板;
東側屋頂鋼架南端(樓梯上方)鏽餘、北端殘餘塗料。
3樓倉庫南側,2樓往3樓樓梯平臺堆放之紙箱碳化;
3樓樓梯口擺放之鐵櫃上部嚴重鏽蝕、局部鐵青;
南側窗戶窗框燒熔,窗戶下紙箱燒失、碳化,貨梯隔間燒破,南側貨架鏽蝕、鐵青,地面佈滿燻黑、碳化紙類(箱)。
南側相鄰林頂街33、35號,陽臺雨遮燻黑、燒白、燒熔。
3樓倉庫中南段鐵皮樓板燒白、鏽蝕,電源導線披覆燒失、導線部分斷裂懸吊,貨架燒白、鏽蝕,走道佈滿燻黑、碳化紙(類)箱。
3樓中段處鐵皮屋頂鏽蝕、鐵青,兩旁隔間牆燒破殘餘金屬支架,支架上部鐵青、下部鏽蝕,貨架燒白、鏽蝕,走道佈滿燻黑、碳化紙(類)箱。
3樓倉庫中北段鐵皮屋頂鐵皮鏽蝕、鐵青、嚴重變形,兩旁隔間牆燒破,相鄰H鋼47號鐵青、45號殘餘塗料,殘餘支架上部鐵青、下部鏽蝕並朝47號傾倒,中段處貨架鏽触、鐵青,通道佈滿掉落紙(類)箱,與49號相鄰石膏板上方處局部燒破。
3樓最北側鐵皮屋頂鐵青、變形,兩旁隔間石膏板燒破,殘餘支架上部鐵青,貨架鐵青、變形,貨架上童鞋紙箱幾乎碳化、燒失,僅殘餘少量於地面。
3樓樓梯口附近鐵櫃上紙類受燒碳化,鐵櫃嚴重鏽蝕,東側牆面與43號相鄰鐵皮變色,配電盤鏽蝕掉落、無熔絲開關燒失、電源導線披覆完全燒失散落、垂掛地面上,東側牆面附近處電源導線疑似有短路所造成「通電痕」跡象,鐵櫃旁地面散落紙張。
與45號相鄰鐵皮處有一破洞,一旁電源導線彼覆燒失、導線部分斷裂散落。
2 臺南市○○區○○○○街00號 所有人: 益順機械有限公司 承租人: 尹寶企業有限公司 受損情形: 修配區,鐵皮屋頂燒白、鏽蝕,H鋼橫樑偏東側鏽蝕、西側燻黑,東側挑高牆面上部隔間燒破,西側挑高牆面上部燻黑,天花板輕鋼架局部掉落。
倉庫區,鐵皮屋頂燻黑、燒白、繡蝕,東側挑高牆面上部燒破,西側牆面完整、上部略燻黑,部分隔音棉掉落於東側地面輪胎上。
3 臺南市○○區○○○○街00號 所有人: 楊善丞、卓涵郁 承租人: 澳鋁輕金屬有限公司 受損情形: 1樓堆貨區、機臺區牆面略燻黑。
2樓辦公室、會議室、檢驗室牆面略燻黑。
3樓北側屋頂鐵皮東側燒白、鏽蝕,西側鏽蝕、鐵青,貨架紙箱局部燒失、殘餘散落地面,45、47號相鄰H鋼,45號燒白、鏽蝕,47號鏽蝕、鐵青,隔間牆殘餘支架鐵青向47號彎曲。
3樓南側屋頂鐵皮燒白,貨架傾倒、紙箱散落地面,南側牆面燻黑,北側兩旁隔間牆幾乎全數燒破,南側兩旁隔間牆燒破、燻黑,包裝平臺木板北側燒失、南側碳化。
3樓西南側牆面配電盤燒白、鏽蝕,電源導線披覆大部分燒失殘餘導線完整無斷裂情形,與47號相隔鐵皮牆面燒白,無熔絲開關幾乎全數跳脫、本體尚可辨識,電源導線披覆大部分燒失殘餘導線完整無斷裂情形;
與47號相隔鐵皮燒白,鐵皮上有一破洞。
4 臺南市○○區○○○○街00號 受損情形: 3樓實驗室一輕鋼架天花板保持完整,牆面略燻黑;
二輕鋼架天花板燻黑、空調出風口局部燒熔,牆面略燻黑;
三輕鋼架天花板燻黑、空調出風口掉落,牆面嚴重燻黑。
3樓梯間屋頂鐵皮局部燒白、鏽蝕,天花板裝潢掉落,電源導線披覆局部燒失、導線散落。
3樓辦公室鐵皮屋頂變色、鏽蝕,牆面上部隔間燒破、下方牆面局部燒白、燻黑、木裝潢局部碳化,辦公室上方輕鋼架掉落、電源導線披覆完全燒失、導線散落,玻璃隔間上部鋁框燒熔,玻璃隔間倒塌,小隔間鋁框上部燒熔倒塌、上部燒白、下部燻黑。
3樓負責人辦公室木門燒穿,門框上部内外皆碳化、下部南面殘餘木材保持原色、北面碳化,牆面上部燒破,電源導線披覆完全燒失、電源導線散落。
辦公室内鐵皮屋頂燒白、鏽蝕,天花板電源導線披覆燒失、導線燒斷掉落地面,隔間牆上部燒破殘餘金屬支架,金屬架上部鏽蝕、鐵青,下部保持金屬原色,地面佈滿輕鋼架石膏板,沙發可燃物完全燒失,殘餘金屬架;
45號與43號隔間牆上部石膏板燒破、下部燒白,殘餘金屬支架上部鏽蝕、鐵青,45號及43號上部支架嚴重鐵青且45號嚴重彎曲。
3樓廁所内牆面上部磁磚掉落、隔間燒破、下部磁磚燻黑、地面布滿掉落輕鋼架,門外牆面上部隔間燒白、燒破,下部裝潢燻黑、碳化。
5 臺南市○○區○○○○街00號 受損情形: 偏北段鐵皮屋頂東側燻黑,西側燒白、鏽蝕,東側牆面上部燻黑、西側牆面上部燒破。
偏南段鐵皮屋頂燻黑,牆面上部燻黑。
6 臺南市○○區○○○○街00號 所有人: 陳品靜 受損情形: 3樓倉庫輕鋼架天花板、牆面上部燻黑,燈具局部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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