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3,簡,1384,202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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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3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郭文俐
被 告 梁秀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83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梁秀忠犯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如附表「沒收」欄所示之沒收。

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7行「…而接續獲得…」之記載,應更正為「…而獲得…」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就附件附表編號1至9、1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就附件附表編號10至1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又被告實行如附件附表所示消費行為之時間有先後,為不同筆交易,給付商品之商家不同,地點亦不盡相同,而有所區隔,難認係出於同一犯意所為,復觀諸被告實施上開行為之歷程,各該行為間亦無行為部分合致之情形,故應認被告本案所犯10次詐欺取財犯行、5次詐欺得利犯行,彼此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尊重他人財產法益,詐騙告訴人交付信用卡綁定被告之手機刷卡消費,致告訴人受有如附件附表所載之財產損害,所為應值非難,其有毒品、詐欺、竊盜等犯罪紀錄,並於109年9月3日因詐欺案徒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難謂良好,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惟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之態度,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詐得財物或利益價值、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及本院卷第9頁個人戶籍資料)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即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復考量被告所犯附表各罪之犯罪時間密集、接近,各罪所侵害之法益相同、犯罪手法類似,具有高度之關聯性,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高,兼衡酌其個人不法利得非鉅、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被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犯罪所反映之人格特性等情狀,經整體評價後,依限制加重原則,就其所處拘役刑及罰金刑分別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本案向告訴人詐欺信用卡綁定其手機消費之行為,獲有免予支付如附表「沒收」欄所示金額之利益,均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而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為免被告坐享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徐毓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 沒收 1 附件附表編號1 梁秀忠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附件附表編號2 梁秀忠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附件附表編號3 梁秀忠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附件附表編號4 梁秀忠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附件附表編號5 梁秀忠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附件附表編號6 梁秀忠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柒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附件附表編號7 梁秀忠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叁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附件附表編號8 梁秀忠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叁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附件附表編號9 梁秀忠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零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附件附表編號10 梁秀忠犯詐欺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附件附表編號11 梁秀忠犯詐欺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附件附表編號12 梁秀忠犯詐欺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附件附表編號13 梁秀忠犯詐欺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附件附表編號14 梁秀忠犯詐欺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叁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附件附表編號15 梁秀忠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佰柒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8311號
被 告 梁秀忠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另案在法務部○○○○○○○臺南 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梁秀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之犯意,於民國111年4月1日前某日,向網友陳伯揚誆稱可刷信用卡換現金云云,致陳伯揚陷於錯誤,提供其玉山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5242-********-2932,下稱玉山卡)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下稱國泰卡)資料與梁秀忠,梁秀忠再以自有手機綁定上開信用卡消費之方式,於附表時間所示消費之,而接續獲得不詳之財物(附表編號1至9及編號15)或乘車服務等利益(附表編號10至編號14),然梁秀忠卻自始未依約支付現金與陳伯揚,陳伯揚始悉受騙,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柏揚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梁秀忠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陳伯揚之指述相符,並有告訴人陳伯揚提供之信用卡帳單(警卷第59頁至第61頁)附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之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罪嫌。
被告所為上開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之犯行,係於密接時間反覆為之,顯各基於單一犯意為,為接續犯,請各論以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郭 文 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方 秀 足

附表(民國年、新臺幣)
編號 日期 交易項目 金額 卡別 1 111年4月1日 家樂福-安平店一般 8,500元 玉山卡 2 111年4月2日 家樂福-安平店一般 4,800元 國泰卡 3 111年4月3日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500元 國泰卡 4 111年4月4日 foodpanda-E 475元 國泰卡 5 111年4月4日 foodpanda-E 31元 國泰卡 6 111年4月4日 foodpanda-E 277元 國泰卡 7 111年4月4日 foodpanda-E 283元 國泰卡 8 111年4月4日 foodpanda-E 235元 國泰卡 9 111年4月5日 foodpanda-E 207元 國泰卡 10 111年4月5日 台灣大車隊APP 155元 國泰卡 11 111年4月6日 台灣大車隊APP 85元 國泰卡 12 111年4月6日 台灣大車隊APP 115元 國泰卡 13 111年4月7日 台灣大車隊APP 110元 國泰卡 14 111年4月8日 台灣大車隊APP 135元 國泰卡 15 111年4月14日 foodpanda-E 379元 國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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