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3,簡,247,2024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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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奕名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43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奕名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陳奕名經營網路商品販售業務,明知其販售之藍芽音箱商品無審驗合格標籤式樣,為求商品得以在蝦皮拍賣網站上架銷售,竟在其業務上掌管之賣場網頁登載不實之審驗合格標籤而行使,所為顯足生損害於取得該審驗合格標籤之香港商立德國際商品試驗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及公眾對於商品標示之正確性,惟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55條第1項、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5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柯博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卓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4313號
被 告 陳奕名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市區○○里○○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奕名為網拍業者,於民國108年4月15日,在蝦皮拍賣網站申請註冊帳號名稱為「qaz00000000」、賣場名稱為「JS Market」之賣場,從事不特定商品之販售。
詎陳奕名明知商品本身及包裝、行銷應據實標示原產國或品質,以避免讓人誤認,亦知審驗合格標籤式樣之型式認證號碼,係代表商品為經過我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簡稱NCC)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設備,而具品質保證效果,詎其意圖欺騙他人,基於虛偽表示商品品質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私文書之犯意,於112年年初某日,向大陸淘寶網購得多功能無線藍芽音箱1批,因無審驗合格標籤式樣,竟在某不詳網站上搜尋到香港商立德國際商品試驗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電信終端設備審定證明所記載之審驗合格標籤式樣「CCAI194G0230TO」之商品型式認證號碼,加以複製,並在業務上所經營管理之蝦皮拍賣網站「JS Market」賣場網頁,刊登「CCAI194G0230TO」之不實字樣至NCC欄位而行使之,而加以販賣該等多功能無線藍芽音箱。
嗣經民眾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檢舉蝦皮拍賣網站「JS Market」賣場涉標示不實之審驗合格標籤,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查證屬實後,移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告發偵辦,而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奕名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不諱,並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12年6月19日通傳南決字第11252029190號函、檢舉網頁、香港商立德國際商品試驗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電信終端設備審定證明、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2年7月4日蝦皮電商字第0230704050S號函及函附之蝦皮帳號申請註冊資料等附卷可稽,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55條第1項就商品品質為虛偽表示、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私文書等罪嫌。
被告業務登載不實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又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私文書罪處斷。
三、至報告意旨認被告所為,另涉有刑法第212條之變造特種文書罪嫌。
惟查,被告係針對其蝦皮拍賣網站「JS Market」賣場之網頁,刊登不實之「CCAI194G0230TO」商品型式認證號碼,有網頁照片在卷可憑,則被告並非在香港商立德國際商品試驗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電信終端設備審定證明上為變造之行為,自無成立變造特種文書之餘地。
然此部分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就商品品質為虛偽表示,係屬同一事實,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4 日
檢 察 官 柯 博 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郭 莉 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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