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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家慶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8964號),因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原案號:112年度訴字第1113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行簡易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偽藥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咖啡陸包,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甲○○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管制之第三級毒品,且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列為管制藥品,除依藥事法相關規定核准製造外,係屬藥事法第20條第1款所稱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依法不得轉讓。
其竟分別基於轉讓偽藥之犯意,㈠先於民國112年4月15日23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國妃鷹堡汽車旅館內,將含有第三級毒品即偽藥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1包無償轉讓予許智盛飲用;
㈡另於112年4月16日15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北海儷晶汽車旅館內,將含有第三級毒品即偽藥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1包無償轉讓予許智盛飲用。
嗣於同年月18日21時52分許,為警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北海儷晶汽車旅館內,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咖非包6包,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㈠被告甲○○於警詢時之供述及偵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警卷第7至17頁,偵卷第69至70頁、第75至76頁、本院訴字卷第28頁)。
㈡許智盛於警詢時之指述、偵訊時之證述(警卷第19至28頁,偵卷第23至24頁、第77至78頁)。
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第29至33頁)、刑案現場照片3張(警卷第59至61頁)。
㈣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5月1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812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警卷第43至45頁)。
㈤許智盛之自願採尿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毒品案件尿液編號與姓名對照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尿液初步檢驗報告單各1份(警卷第49頁、第53至55頁)。
三、論罪科刑:㈠按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亦均屬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列管之第三級管制藥品,依藥事法第39條之規定,應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查驗登記,並經核領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並為醫藥上使用,倘涉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者,適用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應屬禁藥,若涉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依同法第20條第1款之規定,應屬偽藥。
又被告為警查獲之毒品咖啡包,並無藥品之外包裝、仿單,自非合法調劑、供應,復無從證明係自國外走私輸入(未經核准擅自輸入則屬禁藥),顯係未經核准,擅自製作之管制藥品,應為國內違法製造之偽藥。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之轉讓第三級毒品罪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偽藥罪,同有處罰轉讓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規定,故行為人明知為偽藥而轉讓與他人者,其轉讓行為同時該當於上開2罪,屬法條競合,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等法理,擇一處斷。
而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偽藥罪之法定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下同)5千萬元以下罰金,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轉讓第三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為重,縱令轉讓第三級毒品淨重達20公克以上,或成年人對未成年人、懷胎婦女為轉讓行為,或轉讓二種以上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第9條各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特別規定,而應依各該規定加重處罰之,惟相較之下,仍以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法定本刑較重,是依重法優於輕法之法理,擇一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偽藥罪處斷(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108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偽藥罪。
㈢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就轉讓偽藥犯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犯行,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243號裁定意旨,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之適用,爰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戕害施用者之身心健康,竟仍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無償轉讓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予許智盛飲用,助長毒品偽藥之流通,危害社會治安及國民健康,所為並無可取,應予非難。
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及自陳教育程度為大學肄業、未婚,目前與父母親同住,工作為工地捆綁鋼筋之師傅、算日薪,沒有需要扶養的人,暨被告之素行、轉讓毒品咖啡包之動機、目的、對象、數量與所生之危害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㈤按4-甲基甲基卡西酮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應認係違禁物。
又轉讓偽藥而被查獲,其所轉讓之偽藥,係供實行轉讓犯罪行為所使用之目的物,亦屬供犯罪所用之物。
而供犯罪所用之物併具違禁物之性質者,因違禁物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均應宣告沒收,自應優先適用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
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咖啡包6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實均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5月1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812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警卷第43至45頁)在卷可參,依前開說明,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且因包裝袋、毒品咖啡包內其他物質無法自毒品析離,應認屬於違禁物之部分,一併予以沒收;
至於採樣檢驗部分,因已驗畢用罄而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如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扣案第三級毒品 1 檢出Mephedrone(單包純度約6.32%,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17公克)。
外觀及送驗說明:沖泡飮品,包你發1包。
已拆封。
檢驗前毛重3.643公克、檢驗前淨重1.850公克、檢驗後淨重1.429公克。
2 檢出Mephedrone(單包純度約7.59%,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29公克)。
外觀及送驗說明:沖泡飮品,包你發1包。
檢驗前毛重3.299公克,檢驗前淨重1.703公克、檢驗後淨重1.286公克。
3 檢出Mephedrone(單包純度約5.48%,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22公克)。
外觀及送驗說明:沖泡飲品,包你發1包。
檢驗前毛重3.779公克,檢驗前淨重2.228公克、檢驗後淨重1.814公克。
4 檢出Mephedrone(單包純度約8.99%,檢驗前純質浄重約0.133公克)。
外觀及送驗說明:沖泡飲品,包你發1包。
檢驗前毛重3.255公克、檢驗前淨重1.474公克、檢驗後淨重1.036公克。
5 檢出Mephedrone(單包純度約8.23%,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47公克)。
外觀及送驗說明:沖泡飲品,包你發1包。
檢驗前毛重3.431公克、檢驗前淨重1.784公克、檢驗後浄重1.363公克。
6 檢出Mephedrone(單包純度約1l.63%,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71公克)。
外觀及送驗說明:沖泡飲品,包你發1包。
檢驗前毛重3.324公克、檢驗前淨重1.469公克,檢驗後淨重1.01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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