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3,簡,312,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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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鈺琪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63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胡鈺琪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皆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胡鈺琪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蘇敬忠為鄰居,彼此因居家環境問題而發生口角,被告竟未能控制自己情緒,以「幹你娘老師、機掰」等語辱罵告訴人,貶損對方於社會上之人格及地位,顯然無視他人之人格尊嚴,所為實非可取;

且被告犯後否認犯行,辯稱是脫口罵出髒話,絲毫未見悔意之犯後態度,兼衡辱罵之犯罪情節、告訴人所受侵害之程度並要求新臺幣158,000元賠償,暨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鸝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6309號
被 告 胡鈺琪 女 3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胡鈺琪與蘇敬忠為鄰居,其等因細故發生糾紛,詎胡鈺琪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2年8月15日20時19分許,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前,以「幹你娘老師、機掰」等語辱罵蘇敬忠,足以貶損蘇敬忠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蘇敬忠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胡鈺琪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固坦承於上揭時、地有為上開侮辱性話語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妨害名譽之犯行,辯稱:因我看到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屋簷上有積水,擔心有登革熱,便告知該住戶有此情況希望能改善,該住戶便於112年8月15日19時許,跟隔壁35號住戶即告訴人蘇敬忠住家相談處理,因他們講話大聲很像在爭吵,所以我就出去看,因告訴人一直走來我們這邊並很大聲的說「不知道是誰講的這麼雞婆(臺語)」,我認為告訴人是指桑賣槐在罵我們,才會脫口罵出髒話等語。
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於警詢時指訴綦詳,並有現場監視器錄影截圖照片2張、現場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1片在卷可稽。
復按公然侮辱罪,係指對他人公然為非屬指摘具體事實之「抽象」謾罵或嘲弄,致使他人在精神、心理感受到難堪或不快,足以貶損他人之感情名譽者而言,是被告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上開地點,以「幹你娘老師、機掰」等穢語辱罵他人,依現行一般社會通念,已足以貶損他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並使人感到難堪,顯屬侮辱之言語,且自被告辱罵前開穢語之整體過程及背景情況以觀,亦足認被告應係針對告訴人謾罵,應屬攻擊性之言詞,被告所辯尚難採憑。
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檢 察 官 黃 淑 妤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施 建 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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