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3,簡,336,2024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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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政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營偵字第33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政嘉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政嘉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生活上所需,竟為貪圖不法利益,率爾竊取他人財物,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均非可取,本院考量被告因見告訴人趙婉婷停放在路旁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無人看管,僅為代步使用即徒手竊取該輛機車,顯見其尚未建立尊重他人財產權概念,所為應予非難。

惟念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並考量被告前有犯罪前科(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作為量刑參考),復衡酌渠所竊取之機車1輛,業據告訴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佐(警卷第25頁),犯罪所生損害已稍有減輕;

兼衡其自承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暨資力等上開被告個人具體之行為人責任基礎之一切情狀(警卷第3頁),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惠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岳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營偵字第3345號
被 告 陳政嘉 男 2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00鄰○○○0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政嘉於民國112年10月14日中午12時20分至14時30分許間某時,因原使用之機車送修,於徒步返家途中,在臺南市○○區○○路00號旁,見趙婉婷停放於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業經發還趙婉婷)未拔除鑰匙,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以鑰匙啟動電門之方式騎乘上開機車返家,嗣後並騎乘機車前往嘉義縣布袋鎮、臺南北門區等處閒繞。
經趙婉婷發現遭竊後,報警處理並調閱監視器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趙婉婷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陳政嘉於偵查中經傳喚未到庭,惟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趙婉婷於警詢中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畫面截圖、現場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被告竊得之機車業經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檢 察 官 吳 惠 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 威 志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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