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3,簡,409,2024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天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533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本院原受理案號:112 年度易字第1449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周天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八罪,各處如附表甲編號1至8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為下述之更正、補充:㈠起訴書附表編號5、6申辦時間,應分別更正為:「109年12月25日21時20分」(警卷第95頁)、「109年12月25日」(警卷第107、111頁)。

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周天富於本院之自白(本院易字卷第118頁)。

二、核被告如附表甲編號1至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被告與吳義遜(已歿)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

上開8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三、本院審酌被告曾因詐欺案件於民國(下同)92年間遭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參,詎其不知悔改,明知無錢繳納行動電話門號月租費,卻為貪圖每支門號若搭配手機可得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利益,若僅申辦門號,每支門號可得500元之利益(警卷第6、28頁),配合吳義遜不斷辦理不需要的行動電話門號,致附表所示各電信公司受有損害,實屬不該,惟念其已坦認犯行、犯後態度非惡;

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所獲利益及造成之損害,暨其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與其為中低收入戶(本院易字卷第19頁)等一切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另衡酌被告所犯各罪刑度之外部限制、各罪之犯罪時間、地點、侵害之法益內容、法律規範目的、違反之嚴重性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四、沒收:㈠被告為附表甲編號1至8所得利益,曾陳稱共獲得6000元(警卷第11頁、偵卷第140頁)或8000元(警卷第28頁)之報酬,前後陳述有所出入,但其就每支門號若搭配手機可得1000元之利益,若僅申辦門號,每支門號可得500元之利益(警卷第6、28頁)之說法則前後一致,因此,本院依其上述所稱門號搭配手機可得1000元報酬,及僅申辦門號可得500元報酬計算其犯罪所得,即其為附表甲編號1至8各次犯行之犯罪所得,均為1000元,總共8000元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又被告陳稱附表甲編號1至8「取得財物」欄所示財物,均已遭吳義遜取走(警卷第10頁),已非在其支配之下,自無庸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盧昱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甲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 1 起訴書附表編號1 周天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起訴書附表編號2 周天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起訴書附表編號3 周天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起訴書附表編號4 周天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起訴書附表編號5 周天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起訴書附表編號6 周天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起訴書附表編號7 周天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起訴書附表編號8 周天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5337號
被 告 周天富 男 6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居臺南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天富(原名:周天財)與吳義遜(已歿,另為不起訴處分)均自始無支付附表所示行動電話門號月租費之意願,而為申辦附表所示行動電話門號以獲取附表所示之SIM卡、手機等財物,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由吳義遜帶領周天富先後至遠傳電信股分公司(下稱遠傳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哥大公司)附表所示門市,向代理附表所示電信公司之業務人員佯稱:欲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並願繳付附表所示月租費云云,致使代理附表所示電信公司之業務人員陷於錯誤後,簽立契約並交付附表所示SIM卡、手機等財物予周天富,而周天富將前開SIM卡及手機交付予吳義遜以獲得6千餘元之不法代價。
嗣遠傳公司、台哥大公司發覺周天富申請多件門號,惟均未交電信費用,疑有不法,且已致遠傳公司受有損害金額131488元;
台哥大受有損害金額33358元,而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遠傳公司、台哥大公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周天富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由同案被告吳義遜帶領前去申辦附表所示門號後,隨即先後將門號SIM卡及搭配之手機交付予同案被告吳義遜並因此獲得6,000多元之不法報酬,被告周天富並未繳交任何之電信費用之事實 2 告訴代理人姚芯斈於警詢之指述(遠傳公司) 證明被告周天富申辦附表所示月租型行動電話門號後,迄今均未繳交電信費,致告訴人遠傳公司受有損害金額131488元;
致告訴人台哥大公司受有損害33358元之事實;
3 告訴代理人華皇傑於警詢之指述(台哥大公司) 4 附表所示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書、銷售確認單、臨櫃申辦時之監視器影像擷圖 被告周天富由同案被告吳義遜帶領於附表所示時、地申辦附表所示門號並取得附表所示財物之事實。
5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30號刑事判決 同案被告吳義遜帶領他人以同一方式詐騙電信公司獲取SIM卡及手機之事實,經左揭判決判處有罪確定之事實 二、核被告周天富如附表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被告周天富與同案被告吳義遜就如附表所示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周天富如附表所示詐欺取財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郭 文 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方 秀 足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民國)
編號 申辦時間 申辦地點 申辦門號 取得財物 1 109年12年8日13時40分至14時10分 臺南市○○區○○路000號1樓(遠傳電信佳里光復加盟門市) 遠傳公司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 sim卡1張及OPPO RENO 4Z手機1支 2 109年12月18日16時50分 臺南市○○區○○路000號(遠傳電信臺南新化加盟門市) 遠傳公司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 sim卡1張及IPHONE 12PRO MAX 256G手機1支 3 109年12月22日17時36分 臺南市○○區○○路00號(遠傳電信臺南六甲加盟門市) 遠傳公司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 sim卡1張及OPPO RENO 4Z手機1支 4 109年12月25日12時7分 臺南市○○區○○路000號(遠傳電信學甲中正加盟門市) 遠傳公司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 sim卡1張及OPPO RENO 4手機1支 5 109年12月27日 臺南市○○區○○路000號1樓(遠傳電信新營民治加盟店) 遠傳公司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 sim卡1張及REALME C3手機1支 6 109年12月29日 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遠傳電信路竹中正加盟店) 遠傳公司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 sim卡1張及一般5G手機1支 7 109年12月25日13時 臺南市○○區○○路000號(台灣大哥大學甲中山門市) 台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 sim卡1張及SONY XPERIA 1 Ⅱ手機1支 8 109年12月30日15時 臺南市○○區○○路000號(台灣大哥大臺南新營門市) 台哥大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 sim卡2張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