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9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禧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6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禧龍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陳禧龍為後備軍人,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而未參加教育召集,足以影響國家對教育召集應召人員訓練之國防安全及後備管理之正確性,實不可取;
復考量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未參加教育召集之原因,暨其為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見本院卷第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朝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
二、毀傷身體。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626號
被 告 陳禧龍 男 2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禧龍係112年度博愛甲字第241507號教育召集之應召員(編號0395),依教育召集令應於民國112年8月7日,至臺南市○○區○○路0號(長榮大學)報到,上開教育召集令業於112年7月30日7時28分許,由警員送至陳禧龍位於臺南市○○區○○000號之戶籍地,由陳禧龍之大姨李林麗香代收,李林麗香復將上開教育召集令交給陳禧龍之母林玉蘭,再由林玉蘭於112年7月30日21時許,透過LINE通訊軟體將上開教育召集令拍攝後傳送予陳禧龍收受。
詎陳禧龍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未依規定按時報到參加召集,而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
二、案經臺南市後備指揮部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禧龍之供述 坦承有收到上開教育召集令,其故意未於教育召集期間內報到之事實。
2 教育召集令受領回執1紙 上開教育召集令由陳禧龍之大姨李林麗香代收之事實。
3 證人李林麗香、林玉蘭於警詢之證述 證明被告有收受上開教育召集令之事實。
4 教育召集未報到人員名冊及移送報告書各1紙 被告未報到教育召集之事實。
二、核被告陳禧龍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檢 察 官 林 朝 文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王 柔 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
二、毀傷身體。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 1 款至第 3 款及第 5 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9 萬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