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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1號
附民原告 郭欣瑋
附民被告 王宗聖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8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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