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王凱民 (住址詳卷)
被 告 劉菊英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家暴侮辱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8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陳述如附件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之陳述如附件二民事答辯狀所載。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劉菊英被訴家暴侮辱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88號),業經本院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自應依上開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