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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許雯琇
被 告 陳玉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字第31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雅文
法 官 潘明彥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 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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