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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71號
附民原告 乙○○
附民被告 甲○○
上列被告甲○○因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09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蔡盈貞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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