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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78號
原 告 潘士銓
被 告 姜柏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73號(原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544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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