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3,簡附民,91,2024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91號
附民原告 黃國棟
訴訟代理人 吳依蓉(法助律師)
附民被告 模良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王秀桂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1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郭千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呈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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