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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謝進國
受 刑 人 陳志鴻
上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謝進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陳志鴻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謝進國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即被告釋放。
茲以該受刑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含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即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即受刑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卷附國庫存款收款書可稽。
嗣受刑人經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併科罰金5萬元確定後,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囑託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時,傳拘無著,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1月3日屏檢錦莊112執助1005字第1139000285號函及送執證書、執行傳票、拘票及報告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等可憑。
經通知具保人未果,亦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10月26日屏檢錦莊112執助1005字第1129043878號函及送執證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等可憑。
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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