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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徐傑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112年度金訴字第1661號)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傑菲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犯詐欺等罪而被羈押於看守所,被告係隔代教養,經由爺爺、奶奶拉拔長大,剛滿18歲就與友人搬去高雄租屋求職,因急於賺錢孝養70歲的爺爺、奶奶,才會對於自己求職的工作沒有深思而觸犯法網,而爺爺、奶奶已年邁,希望能在全案確定執行前回去安頓年邁爺爺、奶奶之生活起居,爰請准以新臺幣(下同)1萬元具保停止羈押。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
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徐傑菲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210、216條、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㈡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固仍有上開羈押原因,然衡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坦承全部犯行,足見其尚能正視己非,經羈押後再犯之可能性應有所降低,且依卷附被告徐傑菲行動電話內TEREGRAM群組「高雄09:00第一/熊寶寶&大猩猩」、「臺南10:00霖園/熊寶寶&大猩猩」對話內容,其除本次犯行外,於同日雖有按照集團成員指示與同案被告徐孟祥前往高雄向被害人「林吉雄」拿取30萬元,然該次在高雄取款時尚因未充分注意集團成員指示之取款細節遭糾正(不可講台語、取款後不要急著走、需等群組指示撤離),被告應確實甫加入該詐欺集團未久,復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暨被告本案犯罪情節、犯罪所生危害等情狀,如課予被告提出相當之保證金,應尚得以對被告形成相當之拘束力,足以替代羈押之執行,而合乎比例原則,故認無繼續羈押之必要;
並衡以被告所犯罪名、犯罪所生危害、生活及家庭狀況等節,認以保證金額3萬元為適當,爰命被告於提出前揭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其戶籍地即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茵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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