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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黃啟南
受 刑 人 黃天賜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字第9253號、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啟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柒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天賜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7萬元,並由具保人黃啟南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上揭聲請,有本院之國庫存款收款書、收受保證金通知各1份,同署112年度執字第9253號執行案件命受刑人、具保人偕同受刑人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上午9時30分至同署報到執行之送達證書2份,以及拘提無著報告書1份可稽,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本件聲請,應認有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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