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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4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 人 尹昱竺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恐嚇取財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015號),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2年度執字第841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准尹昱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執行指揮處分撤銷。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請人已知做錯事,不會再犯,家中尚有年老祖母需要扶養,每月需固定帶祖母回診,而聲請人自身患有類風濕性關節炎,需長期回診,服藥控制,希望給予易科罰金之機會,為此,爰請求撤銷檢察官不准易刑處分之執行指揮等語。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又裁判之執行,乃依國家之權力而實現裁判內容之行為,目的在滿足或實現刑罰權。
惟為緩和自由刑之嚴厲性,避免短期自由刑之流弊,並解決監獄人滿為患之困境,法律同時設有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或易以訓誡等相關易刑處分之規定。
檢察官作成上開處分之決定,自應符合法規範目的之自由刑「最後手段性」原則,於依法不能准予易刑處分或停止執行時,最後不得已始執行自由刑。
檢察官關於易刑處分之准否,法律雖授權由檢察官裁量決定,於實質正當程序上,仍應依受刑人個案之具體情形,依上述法規範目的(實現刑罰權、自由刑最後手段性及比例原則)審慎決定,始能謂已盡合義務性之裁量(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67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本件異議人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101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得易科)確定,經檢察官傳喚到案執行,異議人具狀,以其祖母年邁需扶養照顧為由,請求易服社會勞動,檢察官批示「聲請人前案已有犯幫助恐嚇取財罪嫌之刑案紀錄,甫於107年9月15日執行完畢,其執行完畢未逾5年即短時間內再犯本案,而涉犯相同罪質之恐嚇取財罪嫌,顯見聲請人之刑罰反應能力較其他一般受刑人低,並有高度易再犯風險,復審酌聲請人犯罪手段係以恐嚇他人而遂行取財目的,其行為方式侵略性及危險程度較高,又查聲請人前於108年間另有前案經易刑處分後,經查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情節重大致撤銷而改入監後復易科等情節,而堪認易刑處分機制於聲請人實有難收矯正效果情事,綜上所述及考量聲請人家庭情形,併審酌特別預防之必要性,認不執行刑之宣告,難收矯正之效或維持法秩序,不准易科罰金及易服社勞」等語,經書記官以電話告知異議人上開批示內容,嗣檢察官再次傳喚異議人到案執行,異議人又具狀聲請易科罰金,檢察官維持上開審核結果並以電話通知等情,業經本院調取執行卷宗核閱無誤。
(二)異議人前因提供自身銀行帳戶予他人,致該帳戶淪為擄鴿勒贖之取款工具,因此涉犯幫助恐取財未遂罪,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3123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異議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7年度簡上字第32號駁回上訴確定(下稱前案),入監執行後,於107年9月15日執行完畢,有上開刑事判決查詢資料及前案紀錄表可稽。
異議人於前案執行完畢後,於110年9、10月間傳送恐嚇訊息向他人取得財物得逞,復於同年11、12月間以相同手法恐嚇同一被害人,經被害人報案而未遂,因而觸犯恐嚇取財既遂、未遂罪,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101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下稱本案),有該案刑事判決書在卷。
(三)檢察官固以異議人前案執行完畢未逾5年即再犯本案,兩案罪質相同,認異議人刑罰反應力較低,且有高度再犯風險。
惟異議人前案執行完畢後,逾3年再犯本案,犯罪密集度不高,且所犯前案之行為方式為提供帳戶,因該帳戶遭用以擄鴿勒贖而涉犯恐嚇取財罪,與本案行為方式迥然不同,犯罪性質顯有差異,兩案之關連性不高,無從以前案所犯罪名及執行情形,逕認異議人刑罰反應力不佳或有高度再犯可能。
(四)檢察官另以異議人前於108年間另案經易刑處分後,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改入監後復易科罰金之情形,認易刑處分於異議人難收矯正效果。
然該次執行時間乃108年間,距今已有5年,異議人之身心、工作及家庭狀況等等,在歷時5年後必有所變化,異議人當時不履行社會勞動之情事,不宜在時隔已久後,於本案再予評價,況該次最終仍是以易科罰金方式執行完畢,是該次執行情形,與本案判定准予易刑處分是否難收矯正之效,實無何關連可言。
(五)綜上,檢察官不准異議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所依憑之事由,與本案之關連性不足,有違自由刑之最後手段性要求,其裁量權之行使,難認允當,本件異議為有理由,檢察官不准異議人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執行指揮處分,應予撤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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