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3,聲,638,202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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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富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5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富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富昱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

是受刑人所犯各罪有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者,亦得自行決定是否於裁判確定後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如經受刑人請求而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始應依前開規定裁定之。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該等案件之裁定書、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其中包含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之數罪併罰聲請狀在卷可憑,自仍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規定之適用。

茲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爰斟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非屬偶發性之行為,及考量所犯各罪侵害之法益、罪質、各次犯行時間間隔、部分罪刑前已經定應執行刑,刑度受有相當縮減之優惠、受刑人之意見,並審酌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等量刑因素,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6、8所示之罪雖屬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因本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附表編號2、4、5、7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則上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豐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受刑人許富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 111年10月15日 111年9月9日 000年0月下旬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036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692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65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954號 112年度易字第588號 112年度簡字第1781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16日 112年6月21日 112年6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954號 112年度易字第588號 112年度簡字第1781號 確定日期 112年7月19日 112年7月26日 112年8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766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397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77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9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編號1至7)
受刑人許富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 111年5月31日至 111年6月15日 112年3月4日 112年3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377號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141號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14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502號 112年度易字第445號 112年度易字第445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25日 112年8月9日 112年8月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502號 112年度易字第445號 112年度易字第445號 確定日期 112年9月29日 112年11月15日 112年11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141號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647號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64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9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編號1至7)
受刑人許富昱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7 8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 112年2月10日 112年3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104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367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762號 113年度簡字第286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11日 113年1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762號 113年度簡字第286號 確定日期 112年11月14日 113年2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備註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948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52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9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編號1至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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