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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奕昌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奕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奕昌前因犯非法寄藏空氣槍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1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簡字第77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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