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3,聲保,2,202401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彥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彥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彥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王彥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而於民國(下同)110年5月13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8988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14年7月30日等情,業經本院審核卷內相關文件堪認屬實,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