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3,聲保,29,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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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宗泰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宗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宗泰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月2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49891號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5年2月13日,且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等情,有相關文件附卷可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政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千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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