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3,聲保,6,202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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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正偉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正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正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刑確定,復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82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

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0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於民國108年5月18日入監執行。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8922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9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3年6月19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892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件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

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雅毓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如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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