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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介鴻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介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介鴻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重新核算結果,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蔡介鴻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執行後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4月9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550491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業經本院審核卷內相關文件堪認屬實,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千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呈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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