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3,重附民緝,1,2024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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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緝字第1號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2號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3號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4號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5號
原 告 劉宜龍
潘世姬
許永鑫
程琬真
楊采儒
被 告 鄭子隆
上列被告鄭子隆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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