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3,金簡,24,2024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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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子隆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486號、111年度偵字第7430號、111年度偵字第7446號、111年度偵字第9142號、111年度偵字第12539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9026號、111年度偵字第29872號、112年度偵字第6429號、111年度偵字第19932號、113年度偵緝字第93號),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原案號: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鄭子隆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鄭子隆知悉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恐為不法者充作詐騙被害人匯入款項之犯罪工具,並藉以逃避追查,竟仍基於縱有人利用其交付之帳戶作為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之犯罪工具以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亦不違背其本意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犯意,於民國110年12月底某日,在其臺南市○○區○○○0段000巷00號住處附近,將其申辦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華南銀行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中國信託帳戶)、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以親自面交方式,交予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使用,而容任他人使用其帳戶遂行犯罪。

嗣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成員輾轉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上開集團成員以如附表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陳文龍等25人,致渠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如附表所示時間,轉帳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如附表所示鄭子隆之帳戶,該等款項均旋遭提領一空,而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嗣經如附表所示陳文龍等25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

(一)起訴書部分之證據: ㈠被告鄭子隆於偵查中之供述、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陳文龍、許永鑫、梁益榮、劉宜龍、程琬真、潘世姬、楊雅婷、賴定宜、賴佩瑜、陳炳宏、黃宜靜、被害人劉威岑、陳又銘於警詢時之指述。

㈢告訴人陳文龍提出之匯款申請書、告訴人許永鑫提出之存提款交易憑證、告訴人梁益榮提出之匯出匯款交易明細、告訴人劉宜龍提出之匯出匯款憑證、告訴人程琬真提出之匯款明細、告訴人潘世姬提出之匯出匯款憑證、告訴人楊雅婷提出之匯款申請書、告訴人賴定宜提出之匯款申請書、告訴人賴佩瑜提出之轉帳明細、告訴人陳炳宏提出之匯款委託書、告訴人黃宜靜提出之轉帳明細、被害人劉威岑提出之交易明細、被害人陳又銘提出之轉帳明細。

㈣告訴人陳文龍、梁益榮、潘世姬、楊雅婷、賴定宜、賴佩瑜、被害人劉威岑、陳又銘等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截圖。

㈤華南銀行、中國信託、台新銀行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各1份、台新銀行台新作文字第11116656號函暨函附開戶暨交易明細、約定往來帳號及掛失資料1份、華南銀行營清字第110011240號函暨函附開戶暨交易明細、約定轉入帳戶及掛失資料1份。

(二)111年度偵字第19932號併案部分之證據:㈠告訴人楊伯文於警詢時之指訴。

㈡告訴人鄭君儀於警詢時之指訴。

㈢告訴人郭子綾於警詢時之指訴。

㈣告訴人邱弈樺於警詢時之指訴。

㈤告訴人楊伯文4人所提供之如附表所示之單據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0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7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各1份。

(三)112年度偵字第6429號併案部分之證據:㈠告訴人林秋英於警詢時之指訴。

㈡被告本件台新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

(四)112年度偵字第29872號併案部分之證據:㈠告訴人紀宜均於警詢時之指訴。

㈡告訴人曹爾翔於警詢時之指訴。

㈢告訴人楊采儒於警詢時之指訴。

㈣告訴人賈士儀於警詢時之指訴。

㈤告訴人吳瑄語於警詢時之指訴。

㈥告訴人紀宜均提供之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匯款單據。

㈦告訴人曹爾翔提供之匯款單據。

㈧告訴人賈士儀提供之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匯款單據。

㈨告訴人吳瑄語提供之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匯款單據。

㈩被告本件中信帳戶、台新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

(五)112年度偵字第29026號併案部分之證據:㈠告訴人曹芷綾於警詢時之指訴。

㈡告訴人曹芷綾提供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部分匯款單據。

㈢被告本件中信帳戶、台新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

(六)113年度偵緝字第93號併案部分之證據:㈠被害人賴冠妤於警詢時之指訴。

㈡被害人賴冠妤提出之匯款委託書。

㈢被告本件華南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鄭子隆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暨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檢察官移送併辦如附表編號14至25部分,因與本案起訴犯罪事實即如附表編號1至13部分係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審理。

(二)被告以提供本案帳戶之一行為,使不詳詐騙犯罪者對附表所示被害人實施上開犯行,而同時觸犯上開數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三)刑之減輕: ㈠被告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洗錢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業經修正,已於112年6月14日公布,並自同年月16日起生效施行。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為:「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規定須「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能減刑,相較於修正前係規定「偵查或審判中自白」即可減刑,自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查被告雖於偵查時否認犯行,然其本院審理時自白本件幫助洗錢犯行,爰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四)爰審酌被告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但其提供本案帳戶供不詳詐騙犯罪者使用,不僅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助長詐欺取財犯罪之實施,更使詐騙犯罪者得以製造金流斷點,破壞金流秩序之透明穩定,因而造成各該告訴人、被害人求償上之困難,所為實屬不該。

復考量如附表所示告訴人、被害人共25人遭詐騙之金額甚鉅,可見被告提供帳戶,並容任風險發生之行為,釀生之危害非輕。

再衡諸被告犯後於偵訊時曾否認犯行,於本院審理程序中終能坦承犯行,迄今未與告訴人、被害人和解,亦未賠償其等所受損害,另酌以被告前曾經法院科刑及執行完畢之素行、學歷、職業、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所處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一)本案被告雖將本案帳戶提供本案犯罪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等犯行,惟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獲有不法利益,自無就其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

(二)至於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惟因被告並非實際上操作本案帳戶轉移贓款之人,與特定犯罪所得間並無物理上之接觸關係,且卷內復查無任何證據,足認該等特定犯罪所得為被告所有或在其實際掌控中,核無上開條文適用之餘地,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 匯入被告之帳戶 1 告訴人 陳文龍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2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陳文龍聯繫,並佯稱:至QUANT-FIN量子科技資產管理公司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陳文龍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月10日14時11分 120萬元 華南銀行帳戶 2 被害人 劉威岑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初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劉威岑聯繫,並佯稱:至QUANT-FIN量子科技資產管理公司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劉威岑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月6日10時27分 10萬元 中國信託帳戶 3 告訴人 許永鑫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間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許永鑫聯繫,並佯稱:至QUANT-FIN量子科技資產管理公司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許永鑫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月7日10時15分 10萬元 中國信託帳戶 4 告訴人 梁益榮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5月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梁益榮聯繫,並佯稱:至高QUANT-FIN量子科技資產管理公司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梁益榮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月6日11時4分 30萬元 中國信託帳戶 5 告訴人 陳又銘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4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陳又銘聯繫,並佯稱:至QUANT-FIN量子科技資產管理公司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陳又銘陷於錯誤而匯款。
①111年1月7日10時38分 ②111年1月7日10時39分 ①10萬元 ②80萬元 中國信託帳戶 6 告訴人 劉宜龍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1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劉宜龍聯繫,並佯稱:至QUANT-FIN量子科技資產管理公司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劉宜龍陷於錯誤而匯款。
①111年1月12日9時54分 ②111年1月11日13時49分 ③111年1月10日12時58分 ①15萬元 ②20萬元 ③30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7 告訴人 陳琬真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陳琬真聯繫,並佯稱:至QUANT-FIN量子科技資產管理公司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陳琬真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月7日9時21分 70萬元 中國信託帳戶 8 告訴人 潘世姬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初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潘世姬聯繫,並佯稱:至QUANT-FIN量子科技資產管理公司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潘世姬陷於錯誤而匯款。
①111年1月7日15時53分 ②111年1月10日15時33分 ①222萬4,000元 ②139萬元 華南銀行帳戶 9 告訴人 楊雅婷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7日前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楊雅婷聯繫,並佯稱:至QUANT-FIN量子科技資產管理公司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楊雅婷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月7日12時33分 30萬元 中國信託帳戶 10 告訴人 賴定宜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底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賴定宜聯繫,並佯稱:至QUANT-FIN量子科技資產管理公司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賴定宜陷於錯誤而匯款。
①111年1月7日11時15分 ②111年1月10日10時 ①30萬元 ②10萬元 中國信託帳戶 11 告訴人 陳炳宏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0日上午10時29分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陳炳宏聯繫,並佯稱:至QUANT-FIN科技資產管理公司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陳炳宏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月6日11時35分 210萬元 華南銀行帳戶 12 告訴人 黃宜靜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中旬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黃宜靜聯繫,並佯稱:至QUANT-FIN科技資產管理公司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黃宜靜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月7日11時5分 8萬5,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13 告訴人 賴佩瑜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間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賴佩瑜聯繫,並佯稱:至QUANT-FIN科技資產管理公司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賴佩瑜陷於錯誤而匯款。
①111年1月7日11時7分 ②111年1月7日11時8分 ①5萬元 ②5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14 告訴人 楊伯文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楊伯文,佯稱:可依指示投資獲利云云,致楊伯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①111年1月7日13時59分 ②111年1月10日13時38分 ①40萬元 ②25萬元 ①台新銀行帳戶 ②中信銀行帳戶 15 告訴人 鄭君儀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鄭君儀,佯稱:可依指示投資獲利云云,致鄭君儀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①111年1月6日12時18分 ②111年1月6日12時19分 ①5萬元 ②1萬元 中信銀行帳戶 16 告訴人 郭子綾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郭子綾,佯稱:可依指示投資獲利云云,致郭子綾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①111年1月10日10時58分 ②111年1月10日10時59分 ①5萬元 ②5萬元 中信銀行帳戶 17 告訴人 邱弈樺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邱弈樺,佯稱:可依指示投資獲利云云,致邱弈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①111年1月6日11時28分 ②111年1月6日11時30分 ①10萬元 ②10萬元 中信銀行帳戶 18 告訴人 曹芷綾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8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曹芷綾,佯稱:可依指示投資獲利云云,致曹芷綾陷於錯誤而匯款。
①111年1月10日9時49分 ②111年1月10日12時3分 ③111年1月7日13時41分 ①8萬元 ②10萬元 ③6萬元 ①及②匯入中信銀行帳戶 ③匯入台新銀行帳戶 19 告訴人 紀宜均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7日起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紀宜均聯繫,並佯稱:至QUANT-FIN量子科技資產管理公司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紀宜均陷於錯誤而匯款。
①111年1月6日10時 ②111年1月6日10時6分 ③111年1月6日10時24分 ①5萬元 ②3萬5,000元 ③1萬5,000元 中信銀行帳戶 20 告訴人 曹爾翔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6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曹爾翔聯繫,並佯稱:至「MetaTrader5」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曹爾翔陷於錯誤而匯款。
①111年1月7日10時36分 ②111年1月7日10時37分 ①5萬元 ②5萬元 中信銀行帳戶 21 告訴人 楊采儒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7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楊采儒聯繫,並佯稱:至QUANT-FIN量子科技資產管理公司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楊采儒陷於錯誤而匯款。
①111年1月7日12時14分 ②111年1月7日12時14分 ①5萬元 ②5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22 告訴人 賈士儀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底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賈士儀聯繫,並佯稱:至QUANT-FIN科技資產管理公司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賈士儀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月7日12時17分 10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23 告訴人 吳瑄語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中旬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吳瑄語聯繫,並佯稱:至QUANT-FIN量子科技資產管理公司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吳瑄語陷於錯誤而匯款。
①111年1月10日9時56分 ②111年1月10日9時57分 ①5萬元 ②5萬元 中信銀行帳戶 24 告訴人 林秋英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底,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博晏」及「助理-承恩」,其等佯稱:可依指示投資獲利云云,致林秋英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月7日14時2分 30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25 被害人賴冠妤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初,傳送訊息佯稱:可依指示投資獲利云云,致賴冠妤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月14日11時57分 15萬元 華南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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