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犯罪事實
-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如附件(即檢察官起訴書)所示證
- 二、依本案犯罪情節,本案詐騙集團各成員間係以詐騙他人財物
- 三、核被告籃立為、被告黃瑾暄、被告張哲瑋及被告蘇宥嘉就附
- 四、相關罪數部分:
- 五、再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
- 六、爰審酌被告4人知悉現今社會詐欺犯罪橫行,對民眾之財產
- 七、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
- 八、另就被告4人所涉輕罪部分之一般洗錢罪之法定最輕本刑固
- 九、扣案之紅色IPHONESE手機1支(IMEI:0000000
- 十、另附件(即檢察官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19、26之「交易明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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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2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籃立為
黃瑾暄
張哲瑋
蘇宥嘉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7575號、113年度偵字第2485號、113年度偵字第2846號、113年度營偵字第428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籃立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二十三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二十三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哲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二十三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蘇宥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二十三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附表A所示之沒收,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如附件(即檢察官起訴書)所示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籃立為、被告黃瑾暄、被告張哲瑋及被告蘇宥嘉於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附件之記載。
二、依本案犯罪情節,本案詐騙集團各成員間係以詐騙他人財物為目的,推由集團成員以詐術騙取告訴人等所交付款項後,復透過相互聯繫、分工、輾轉交付等環節,取得該等款項。
又本案詐騙集團成員除被告4人外,尚包含本件其餘暱稱及對告訴人等施以詐術之人,核屬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牟利性、持續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合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之犯罪組織。
三、核被告籃立為、被告黃瑾暄、被告張哲瑋及被告蘇宥嘉就附件附表編號1部分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被告籃立為、被告黃瑾暄、被告張哲瑋及被告蘇宥嘉就附件附表編號1以外其餘部分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四、相關罪數部分:1.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
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施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109年度臺上字第160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縱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109年度臺上字第232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且共同正犯不限於事前有協定,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103年度臺上字第233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等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均為共同正犯。
2.另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係藉由防制組織型態之犯罪活動為手段,以達成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之目的,乃於該條例與後段,分別對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及「參與」犯罪組織者,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行為人雖有其中一行為(如參與),不問其有否實施各該手段(如詐欺)之罪,均成立本罪。
然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或解散該組織之前,其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即為行為之繼續,而屬單純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為一罪。
又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
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因應以行為人所侵害之社會全體利益為準據,認定係成立一個犯罪行為,有所不同。
是以倘若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
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
因而,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
故被告所為參與犯罪組織罪,應與其等所犯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罪成立想像競合犯,而從較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又如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
3.被告4人就「附件附表一編號1部分」之所為,係以一行為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
就「附件附表編號1以外之其餘部分」之各部分所為,則皆係以一行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
各該部分犯行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仍有局部行為合致,且其犯罪之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認係分別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俱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分別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4.本案關於部分告訴人各該多次詐欺匯款、轉匯、提領等行為,均係於密接時、地接續實行數行為,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接續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
5.另按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所犯罪數之計算,自應依遭詐騙之被害人人數計算。
況詐欺集團成員係就各個不同被害人分別施行詐術,被害財產法益互有不同,個別被害事實獨立可分,應各別成立一罪,而予以分論併罰,自不能以車手係於同一時地合併或接續多次提領款項為由,而認其僅能成立一罪(最高法院110年度臺上字第564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本案被告4人對附件附表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23罪),各係分別侵害不同告訴人等之獨立財產監督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再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
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
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臺上字第4405、440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4人於偵審中均自白一般洗錢罪、參與犯罪組織罪之犯行,原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惟前開部分均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是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均依刑法第57條規定,於量刑時一併衡酌。
六、爰審酌被告4人知悉現今社會詐欺犯罪橫行,對民眾之財產及社會秩序產生重大侵害,竟心存僥倖,參與詐騙集團之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行,提領詐欺款項交予所屬詐欺集團成員,製造金流斷點,隱匿上開詐欺所得去向,使詐欺集團坐領不法利益,助長原已猖獗之詐騙歪風,侵害他人財產法益,危害社會金融秩序,考量被告4人於審理中坦承犯行,並未實際參與全程詐騙行為,亦非詐欺集團之核心成員,又被告4人未成立調解或和解,兼衡告訴人等對於本件之態度、被告4人符合參與犯罪組織犯行部分於偵審中自白、洗錢自白等減輕規定、被告等人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分工、造成之損害、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各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為懲儆。
七、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
查被告4人所犯本案各罪,雖為數罪併罰之案件,然本案尚未確定,且被告另觸犯詐欺等案件,為免重覆,故不於本案就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八、另就被告4人所涉輕罪部分之一般洗錢罪之法定最輕本刑固應併科罰金刑,然本院審酌被告4人犯行角色,仍屬詐欺集團之底層成員,經依上開犯行所犯想像競合犯之重罪罪名,即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上開徒刑,已明顯重於想像競合犯之輕罪罪名,即一般洗錢罪之最輕法定刑度「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1千元」,並已足以評價其本案犯行之不法罪責內涵,是應無再依想像競合犯之輕罪罪名規定併諭知罰金刑之必要(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意旨參照),併予敘明。
九、扣案之紅色IPHONE SE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號)、白色IPHONE SE手機1支、台新銀行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號)、花蓮二信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號)、凱基銀行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號)各1張及讀卡機1臺,各係被告張哲瑋、被告蘇宥嘉、共犯所有且供其等用以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警1卷第35、177、185頁,偵1卷第18及26頁),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另被告籃立為、被告黃瑾暄、被告張哲瑋、被告蘇宥嘉於本案之犯罪所得,參照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意旨,乃以估算認定之,各為新臺幣2萬、8千元、1萬元、1萬元,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十、另附件(即檢察官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19、26之「交易明細」、編號24之「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均刪去,附件證據清單編號29所示人頭帳戶增加「BAUTISTA GROEL(洛維)」,附為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第8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前段、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昆璋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佳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A:
1.扣案之紅色IPHONE SE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號)、白色IPHONE SE手機1支、台新銀行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號)、花蓮二信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號)、凱基銀行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號)各1張及讀卡機1臺,均沒收之。
2.籃立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瑾暄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哲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蘇宥嘉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附件內容除列出者,餘均省略)
〈本院註明〉:
1.起訴書附表編號3至5之「匯入人頭帳戶帳號」改為「合作金庫、戶名:MATAGANAS GERALD GADAINGA、帳號:0000000000000」。
2.起訴書附表編號14至17之「匯入人頭帳戶帳號」改為「中華郵政、戶名:BAUTISTA GROEL(洛維)、帳號:00000000000000」。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37575號
113年度偵字第2485號
113年度偵字第2846號
113年度營偵字第428號
被 告 籃立為
黃瑾暄
張哲瑋
蘇宥嘉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籃立為(通訊軟體TELEGRAM「下稱飛機」群組暱稱「阿爾法」)、黃瑾暄(飛機群組頭像為「小孩拿麻將」)、張哲瑋(飛機群組暱稱「雪山」)、蘇宥嘉(飛機群組暱稱「A」)於民國112年11月11日前之某日,加入飛機群組「04美金$一路順暢」,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飛機群組暱稱「小美金$控」為首之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
張哲瑋、蘇宥嘉擔任1號車手,負責持金融卡提領詐騙款項,每天可獲得新臺幣(下同)2500元之報酬;
黃瑾暄擔任2號車手,負責把風及將1號車手收取之贓款轉交給籃立為,每天可獲得2,000元之報酬;
籃立為擔任車手頭,負責將贓款轉交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每天可獲得5,000元之報酬。
二、籃立為、黃瑾暄、張哲瑋及蘇宥嘉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及與本案詐欺集團之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詐欺犯罪所得本質及去向以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以附表所示詐術,詐欺黃沛潔、楊盈芊、黃香淇、陳建叡、林妍蓓、賴梓逸、吳思亭、雷文韜、曾彥瑋、林鼎軒、黃榆婷、王子恩、王靜雯、劉昱暘、林洺毅、林芷䎏、邵羽凡、黃柔瑄、劉惠玲、王枝明、蔡忠宇、黃敬婷及王俊隆,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以附表所示匯出帳號,匯出如附表所示匯款金額至附表所示人頭帳戶,由「小美金$控」指揮張哲瑋及蘇宥嘉領取裝有人頭帳戶金融卡之包裹,並於上開群組中指示提款人頭帳戶及金額,由籃立為選定提款區域,再由張哲瑋及蘇宥嘉於附表所示提款時間、地點,持附表所示人頭帳戶金融卡提領附表所示款項,該款項經由黃瑾暄轉交與籃立為,再由籃立為轉交與本案詐欺集團上游,以此方式掩飾其等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嗣黃沛潔、楊盈芊、黃香淇、陳建叡、林妍蓓、賴梓逸、吳思亭、雷文韜、曾彥瑋、林鼎軒、黃榆婷、王子恩、王靜雯、劉昱暘、林洺毅、林芷䎏、邵羽凡、黃柔瑄、劉惠玲、王枝明、蔡忠宇、黃敬婷及王俊隆發覺有異,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知上情,嗣於112年12月5日17時20分許,在南投縣○○鎮○○路0段0號扣押與本案詐欺集團聯絡使用之紅色IPHONE SE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號)、白色IPHONE SE手機1支、台新銀行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號)、花蓮二信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號)、凱基銀行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號)各1張及讀卡機1臺等物。
三、案經黃沛潔、楊盈芊、黃香淇、陳建叡、林妍蓓、賴梓逸、吳思亭、雷文韜及曾彥瑋訴由證據清單所示之警察機關轉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
林鼎軒、黃榆婷、王子恩、劉昱暘、林洺毅、林芷䎏、邵羽凡、黃柔瑄、劉惠玲、王枝明、蔡忠宇及黃敬婷訴由證據清單所示之警察機關轉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
王俊隆訴由證據清單所示之警察機關轉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1 被告籃立為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及具結證述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並供稱: ⑴112年11月初,「小凱」介紹我進去「收水」,就是把錢收到之後,交給他們指定的人,就是被告黃瑾暄向車手被告張哲瑋、蘇宥嘉拿到的錢,交給群組內指定的人。
就是被告黃瑾暄是2號車手,我是3號車手。
⑵被告黃瑾暄負責監控。
⑶(問:你的錢怎麼轉交給上手?)到他們指定的地方,有時是丟包,有時是交給不特定的人,他們用「飛機」指定的人。
⑷加入期間是從112年11月初到被逮捕,中間斷斷續續。
有時連續好幾天,有時休幾天,1週大約2至4天。
酬勞平均我的部分是1天3000元至5000元。
⑸我負責把他們收到的水交給指定的人,有時領錢的地區比較遠的話,像是臺南仁德,我開BRQ-5353號白色BMW載被告張哲瑋、蘇宥嘉、黃瑾暄,載他們到仁德區,他們再自行想辦法,他們領到錢後,先給黃瑾暄,黃瑾暄再給我。
⑹(問:張哲瑋、蘇宥嘉還有在臺南市東區提款,那次是否也是你幫忙載?)如果在臺南的話,應該是。
⑺卡片是大陸的人寄過來的,有時「空軍一號」,有時超商,我沒有領過,被告張哲瑋、蘇宥嘉、黃瑾暄會過去拿。
⑻因為當時汽車旅館的員工跟我說有警察在問我的車,所以我才在群組內說「老闆這兩台車能拖嗎」意思是指提款卡可不可以晚點再提領,「小美金$控」說「停課、全部去做斷點、斷點做好怎麼樣第一時間告訴我情況、一定要注意安全、轉移安全點跟我說」意思是叫我們不要提領,去沒有監視器的地方。
⑼「老闆暫定仁德」的意思是指今天要在臺南仁德提領詐騙款項,是我決定在仁德,「老闆這樣應該還可以目前一個2張一個1張」意思是指被告張哲瑋跟蘇宥嘉一個人有1張提款卡、一個人有2張提款卡,還可以是指來得及提領,因為有時候「小美金$控」會限制我們提領詐騙款項的時間,我傳11/12【早安平安組】那些資訊是統整被告張哲瑋、蘇宥嘉已經提領的詐騙款項,已經提領的人頭帳戶後3碼、金額會寫在上面並打勾。
⑽112年11月25日。
我當天是做收水的工作。
當天也是被告張哲瑋、蘇宥嘉將提領的款項交給被告黃瑾暄,有時候用丟包、有時候直接拿給他,之後被告黄瑾暄再交給我,一樣是用丟包或面交的方式,我拿到款項後,我再聽從「小美金$控」的指示,看要將錢丟在哪裡,再由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去領,我會看到有人來會再回報「小美金$控」,之後才離開。
2 被告黃瑾暄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及具結證述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並供稱: ⑴被告張哲瑋、蘇宥嘉提領,我是收水,再把錢交給被告籃立為。
⑵112年11月中加入,薪水1天1500至2000元。
1個禮拜工作2至3天,錢是被告籃立為另外給我。
⑶112年11月12日、112年11月25日,有到臺南市仁德區取款。
當天的分工就如上述。
⑷被告張哲瑋、蘇宥嘉錢領完了,會拍地址給我,我就去那邊取款,我就用同樣的方式,再轉給群組。
⑸(問:於112年11月12日當天是否是你與張哲瑋嘉、藍立為一同到本轄臺南市仁德區從事詐騙車手提款工作?當天你們各自負責工作為何?)是的,也就是被告籃立為駕駛上開的BMW自小客車,搭載我及被告張哲瑋與蘇宥嘉,從臺中市我們的居住地南下至仁德區開始擔任詐騙集團的提領工作,被告籃立為是負責移動水房收錢及收卡的工作,我則是負責將提款卡交付給被告蘇宥嘉及張哲璋,然後他們領到錢後,就先交付給我,再由我將錢交付給被告籃立為,我是負責收水的工作,另外被告張哲瑋及蘇宥嘉就是負責提款車手的工作。
⑹於112年11月25日擔任收水手。
3 被告張哲瑋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及具結證述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並供稱: ⑴紅色手機是工作時使用,提領贓款的工作。
提款卡是前1天群組叫我去公園撿包,我去撿來的,讀卡機是查餘額用的,卡片插入看能否查餘額,如果可以查,就代表卡片可以用,就可以去領錢。
這個動作叫「洗車」。
⑵紅色IPHONE手機是工作機的意思是做提款車手時使用的手機。
⑶(問:112年11月初加入詐騙集團經過?)我想多賺一點,我問我朋友即被告籃立為,他介紹我加入「飛機」群組,群組內都講明了是做提款車手。
⑷被告籃立為是「阿爾法」,他幫忙列表,看哪張卡我們提款卡丟包,有入帳的。
⑸提領金額應該有超過100萬元。
如有提款,每天可以得到1500元,還有另外的雜支1000元。
⑹大部分都是在公園或廁所,拿或丟包,會買購物袋把錢及卡片裝起來,丟的地點會跟群組內的「小美金$控」討論,就說丟在哪邊,他就叫我們離開,有人在旁邊監視,是被告黃謹暄,每次都是他監視,也是他負責拿,他拿給誰我不知道,他是群組內,小孩拿麻將的圖像的人,他是我國中同學。
⑺犯罪所得當天是從提領款項中自己抽取,向群組回報,說有拿薪水。
⑻飛機群組「04美金$一路順暢」成員「A」是被告蘇宥嘉,「雪山」是我,「阿爾法」是籃立為,「大頭照小孩拿麻將的」是被告黃謹暄,是「小美金$控」指揮我領錢,其他都沒有在出聲。
⑼被告籃立為是「收水」,他會在群組內說多少錢,被告黃謹暄是監控車手拿錢,也會監視我們取款,也會跟我們警告說有警察。
⑽「今日攻擊地點哪裡」是指今日提領的地區,我們就直接講在哪裡,「三台先洗」是指哪3張提款卡先領,「剩二台」就是剩2張金融卡,1個人1張,其餘的金融卡就丟包。
⑾被告黃瑾暄是收水,收我跟被 告蘇宥嘉的水,我跟被告蘇宥 嘉是1號車手,被告黃瑾暄是2 號車手,被告黃瑾暄跟我們拿 完之後,我們就分開了。
從群 組上「小美金$控」會叫他轉 交,我們再繼續提領。
⑿被告籃立分派工作。
他是車手 頭,我們來臺南是他開BRQ- 5353白色BMW自小客車來載我 們。
因為我、被告蘇宥嘉、黃 瑾暄、籃立為住一起,住臺中 市北區育樂街那邊,我跟被告 蘇宥嘉會早點出門,先去提, 我們會找有共享腳踏車的地 方,被告籃立為會看群組,在 快下班的時候就來載我們回育 樂街住處。
⒀於112年11月12日到仁德拿提 款卡領取贓款,有我、被告蘇 宥嘉、黃瑾暄、籃立為,前一 天在臺中先拿到卡片,是我、 被告 黃瑾暄、蘇宥嘉去拿, 去群組說的地方拿,隔天要用 的卡片帶出門,帶著讀卡機, 在領之前群組會說拿1張卡片 要用,測試之後就提領,領完 後就交給被告黃瑾暄,被告黃 瑾暄點錢後再給被告籃立為。
一整天的模式就是這樣,直到 群組說下班,被告籃立為就會 去那裡載我們回臺中。
於112 年11月25日到仁德拿提款卡領 取贓款也是同上模式。
⒁(問:000年00月00日下午1 點,在仁德區中清路全聯, 這次被告蘇宥嘉有提領贓 款,該次你有無過來?)應 該是有,我跟被告蘇宥嘉是 一起行動的。
112年11月27日 的模式,跟112年11月12、25 日的模式一樣,是我們4人一 組。
4 被告蘇宥嘉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及具結證述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並供稱: ⑴IPHONE SE是工作機的意思是,做提款車手時使用的手機,該手機是跟本案詐欺集團聯絡用。
⑵(問:112年11月加入詐騙集團經過?)被告張哲瑋介紹,我做提領,就是領錢,領他們騙來的錢,再用丟包的方式,他們會來收。
⑶(問:一週大概做幾次?)每天都有做。
每天都從提領的錢裡面抽2500元,剩下的再交出去。
⑷「A」是我,「雪山」是張哲瑋,其他我不知道。
「小美金$控」是提領總指揮,幾乎都是他在說話,他會說那張額度多少,領多少,那張卡能不能領,叫做「洗」,不用他指揮我們會自己做,領完後等到一定金額,大約10萬元,就等丟包,也是「小美金$控」指揮到哪裡丟包,丟完後會馬上離開。
⑸「洗」就是「洗車」,就是看提款卡能不能用。
⑹我負責提領。
卡片有時會有領包手拿來,領包手我不認識,有時會用丟包的,有時去「空軍一號」拿。
拿到卡片之後先洗車,看卡片能否正常使用,再等上游「小美金$控」在「飛機」跟我說哪張卡片領多少,我就去領,領完後被告黃瑾瑄來拿款,我提款期間都是被告黃瑾瑄過來拿,或是我丟包他撿,他會再把錢給被告籃立為,交給被告籃立為之後就沒有我們的事了。
⑺被告黃瑾瑄是收水,也有負責看我們,看有沒有警察過來。
如有警察,他會在群組通知我們,我們再趕緊離開。
⑻被告籃立為是車隊長,負責總水,就是把全部的錢交到他手上。
⑼(問:你在112年11月12日、11月25日、11月27日,在臺南領款這幾次的分工為何?)我跟被告張哲瑋提領,被告黃瑾瑄收水及監控,被告籃立為是總水。
這幾次是被告籃立為開他的白色BMW,BRQ-5353號自小客車載我們4人下來臺南,前1天先載我們來臺南,籃立為先去找他朋友,我們先住汽車旅館,之後白天就工作領錢。
⑽(問:警方依據影像,112年11月27日是否也在仁德區中清路的全聯提款?)是。
我們來臺南都是有我、被告籃立為、黃瑾瑄、張哲瑋,模式也都一樣。
5 告訴人黃沛潔警詢之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其提供之對話紀錄及臺幣轉帳交易明細等。
附表編號1之告訴人黃沛潔遭詐騙匯款之事實。
6 告訴人楊盈芊警詢之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及其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3份與對話紀錄等。
附表編號2之告訴人楊盈芊遭詐騙之匯款之事實。
7 告訴人黃香淇警詢之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其提供之交易詳細資訊、對話紀錄等。
附表編號3、4、7之告訴人黃香淇遭詐騙之匯款之事實。
8 告訴人陳建叡警詢之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臥龍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其提供之臺幣轉帳交易詳細資訊、對話紀錄等。
附表編號5之告訴人陳建叡遭詐騙匯款之事實。
9 告訴人林妍蓓警詢之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南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其提供之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等。
附表編號6之告訴人林妍蓓遭詐騙匯款之事實。
10 告訴人賴梓逸警詢之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博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其提供之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等。
附表編號8之告訴人賴梓逸遭詐騙匯款之事實。
11 告訴人吳思亭警詢之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其提供之交易明細等。
附表編號9之告訴人吳思亭遭詐騙匯款之事實。
12 告訴人雷文韜警詢之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等。
附表編號10之告訴人雷文韜遭詐騙匯款之事實。
13 告訴人曾彥瑋警詢之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民雄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其提供之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等。
附表編號11之告訴人曾彥瑋遭詐騙匯款之事實。
14 告訴人林鼎軒警詢之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其提供之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等。
附表編號12、14、16、17、24之告訴人林鼎軒遭詐騙匯款之事實。
15 告訴人黃榆婷警詢之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清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其提供之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等。
附表編號13、15之告訴人黃榆婷遭詐騙匯款之事實。
16 告訴人王子恩警詢之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其提供之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等。
附表編號18之告訴人王子恩遭詐騙匯款之事實。
17 被害人王靜雯警詢之指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聖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其提供之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等。
附表編號19之被害人王靜雯遭詐騙匯款之事實。
18 告訴人劉昱暘警詢之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其提供之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等。
附表編號20之告訴人劉昱暘遭詐騙匯款之事實。
19 告訴人林洺毅警詢之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北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其提供之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等。
附表編號21之告訴人林洺毅遭詐騙匯款之事實。
20 告訴人林芷䎏警詢之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其提供之交易明細等。
附表編號22、23之告訴人林芷䎏遭詐騙匯款之事實。
21 告訴人邵羽凡警詢之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三多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其提供之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等。
附表編號25之告訴人邵羽凡遭詐騙匯款之事實。
22 告訴人黃柔瑄警詢之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翁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其提供之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等。
附表編號26之告訴人黃柔瑄遭詐騙匯款之事實。
23 告訴人劉惠玲警詢之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其提供之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等。
附表編號27之告訴人劉惠玲遭詐騙匯款之事實。
24 告訴人王枝明警詢之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柑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其提供之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等。
附表編號28之告訴人王枝明遭詐騙匯款之事實。
25 告訴人蔡忠宇警詢之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銅鑼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其提供之存摺封面、交易明細等。
附表編號28、30之告訴人蔡忠宇遭詐騙匯款之事實。
26 告訴人黃敬婷警詢之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南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其提供之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等。
附表編號29之告訴人黃敬婷遭詐騙匯款之事實。
27 告訴人王俊隆警詢之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草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等。
附表編號31之告訴人王俊隆遭詐騙匯款之事實。
28 112年11月11日被告張哲瑋、蘇宥嘉提款照片23張(ATM鏡頭)、112年11月12日被告張哲瑋、蘇宥嘉提款照片22張、112年11月25日被告蘇宥嘉提款照片8張、112年11月25日被告張哲瑋提款照片1張(ATM鏡頭)、112年11月25日被告黃瑾暄收水照片1張、112年11月27日被告蘇宥嘉提款照片2張(ATM鏡頭)。
佐證上開全部犯罪事實及被告4人遭查獲之經過。
29 附表所示人頭帳戶(戶名李科宥、MATAGANAS GERALD GADAINGA、宇馬克、王惠玲、HEWNOK PHAI、黃育賢、洛莎、陳沛溶、李佳容、黃馨儀、曾瑞君、廖馨如及BERANABERHAY ROBIDLLO)交易明細。
30 飛機群組「04美金$一路順暢」112年11月12日、12月5日對話紀錄。
31 被告張哲瑋、蘇宥嘉簽名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查獲現場照片4張。
二、核被告籃立為、黃瑾暄、張哲瑋、蘇宥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嫌。
被告4人與飛機群組「04美金$一路順暢」內「小美金$控」、「吼嚕嚕」、「阿跨面」、「桑尼 柯里昂」、「天龍A呼叫天龍B」、「美金$」、「麥克柯里昂」等成年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4人所犯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嫌間,為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應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嫌。
被告4人詐騙附表所示之告訴人黃沛潔等22名、被害人王靜雯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犯意各別,侵害之法益不同,請予分論併罰。
扣案之紅色IPHONE SE手機1支、白色IPHONE SE手機1支、台新銀行金融卡等物品,為其等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張哲瑋、蘇宥嘉所有,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檢 察 官 林 昆 璋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黃 棨 麟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術方式 匯款金額 新臺幣(下同) 匯款時間 匯出帳號 匯入人頭帳戶帳號 提領人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新臺幣(下同) 提領地點 案號 1 黃沛潔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1日12時許,撥打電話給黃沛潔,佯裝買家稱因為設定問題無法下單等語,致黃沛潔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3萬1123元 112年11月11日12時20分 第一銀行 戶名:黃沛潔 帳號:0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戶名:李科宥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張哲瑋 112年11月11日12時24分 2萬元 1萬20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柳營農會店) 113年度營偵字第428號 2 楊盈芊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1日9時30分許,佯裝買家稱因為設定問題無法下單等語,致楊盈芊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4萬9123元 112年11月11日12時28分 中華郵政 戶名:楊盈芊 帳號:000-0000000000000 同上 蘇宥嘉 112年11月11日12時33分 5萬40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柳營郵局) 113年度營偵字第428號 3 黃香淇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1日12時22分許,佯裝買家稱因為設定問題無法下單,致黃香淇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4萬9988元 112年11月11日12時44分 彰化銀行 戶名:黃香淇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同上 張哲瑋 112年11月11日12時56分至57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宜翔店) 113年度營偵字第428號 4 黃香淇 提告 同上 4萬9123元 112年11月11日12時50分 彰化銀行 戶名:黃香淇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同上 張哲瑋 112年11月11日13時3分至4分 2萬元 2萬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全聯柳營中山店) 113年度營偵字第428號 5 陳建叡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0日21時43分許,佯裝買家稱因為設定問題無法下單等語,致陳建叡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3萬6993元 112年11月11日12時47分 玉山銀行 戶名:陳建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同上 張哲瑋 112年11月11日13時8分 1萬6000元 柳營區中山西路1段2號(統一新工店) 113年度營偵字第428號 6 林妍蓓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1日12時許,佯裝買家稱因為設定問題無法下單等語,致林妍蓓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4萬9985元 112年11月11日13時00分 中華郵政 戶名:林妍蓓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戶名:宇馬克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蘇宥嘉 112年11月11日13時3分 5萬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柳營郵局) 113年度營偵字第428號 7 黃香淇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1日12時22分許,佯裝買家稱因為設定問題無法下單等語,致黃香淇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4萬9985元 112年11月11日11時11分 一卡通公司 戶名:黃香淇 帳號:000-0000000000 同上 蘇宥嘉 112年11月11日13時14分 5萬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柳營郵局) 113年度營偵字第428號 8 賴梓逸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1日11時許,佯裝買家稱因為設定問題無法下單等語,致賴梓逸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4萬9900元 112年11月11日13時14分 中華郵政 戶名:賴梓逸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同上 蘇宥嘉 112年11月11日13時16分 4萬90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柳營郵局) 113年度營偵字第428號 9 吳思亭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1日,佯裝買家稱因為設定問題無法下單等語,致吳思亭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4萬9986元、 2萬9983元、 112年11月11日18時19分、18時21分、 台新銀行 戶名:吳思亭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國泰世華銀行 戶名:王惠玲 帳號:000-000000000000 蘇宥嘉 112年11月11日18時23分至26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90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金武店) 113年度營偵字第428號 10 雷文韜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1日18時許,佯裝健身工廠,因設定問題等語,致雷文韜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3萬3101元 112年11月11日18時29分 中華郵政 戶名:雷文韜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同上 蘇宥嘉 112年11月11日18時31分至32分 2萬元 1萬30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金武店) 113年度營偵字第428號 11 曾彥瑋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1日15時許,佯裝買家稱因為設定問題無法下單等語,致曾彥瑋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4萬9988元 112年11月11日18時48分 國泰世華銀行 戶名:曾彥瑋 帳號:000-000000000000 同上 蘇宥嘉 112年11月11日18時52分 5萬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華新店) 113年度營偵字第428號 12 林鼎軒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2日12時50分許,佯裝賣貨便電商稱因未簽屬服務金流協議等語,致林鼎軒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4萬9900元 4萬9900元 112年11月12日12時50分、12時52分 中國信託銀行 戶名:林鼎軒 帳號:00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戶名:HEWNOK PHAI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張哲瑋 112年11月12日12時54分至55分 6萬元 3萬90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仁德後壁厝郵局) 112年度偵字第37575號 13 黃榆婷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2日12時56分許,佯裝買家稱因無法下單等語,致黃榆婷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4萬9985元 112年11月12日13時9分 彰化銀行 戶名:黃榆婷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同上 張哲瑋 112年11月12日13時16分至17分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之1(全家仁德德洋店) 112年度偵字第37575號 14 林鼎軒 提告 同編號12 4萬9100元 112年11月12日13時11分 街口支付 帳號:000-000000000 同上 張哲瑋 112年11月12日13時31分至32分 6萬元 6萬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仁德後壁厝郵局) 112年度偵字第37575號 15 黃榆婷 提告 同編號13 5萬元 112年11月12日13時12分 同上編號13 同上 張哲瑋 16 林鼎軒 提告 同編號12 2萬9985元 112年11月12日13時21分 同上編號12 同上 張哲瑋 112年11月12日13時37分至38分 2萬元 9000元 臺南市○○區○○路0號之1(全家仁德鼎安店) 112年度偵字第37575號 17 林鼎軒 提告 同編號12 1萬9985元 112年11月12日13時32分 同上編號12 同上 張哲瑋 18 王子恩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2日11時42分許,佯裝王子恩友人謊稱借款等語,致王子恩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3萬元 112年11月12日12時2分 中華郵政 戶名:王子恩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戶名:黃育賢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蘇宥嘉 112年11月12日12時13分 2萬元 1萬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仁德仁紡店) 112年度偵字第37575號 19 王靜雯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2日11時46分許,佯裝王靜雯高中同學謊稱借款等語,致王靜雯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5000元 112年11月12日12時16分 中華郵政 戶名:王靜雯 帳號:000-0000000000000 同上 蘇宥嘉 112年11月12日12時19分 50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仁德仁紡店) 112年度偵字第37575號 20 劉昱暘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1日22時22分許,佯裝買家謊稱無法下單等語,致劉昱暘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4萬9988元 1萬3088元 112年11月12日12時24分、32分 國泰世華銀行 戶名:劉昱暘 帳號:000-000000000000 同上 蘇宥嘉 112年11月12日12時30分至31分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興文店) 112年度偵字第37575號 112年11月12日12時34分 1萬30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仁德後壁厝郵局) 21 林洺毅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9日某時,佯裝買家謊稱欲購買安全帽等語,致林洺毅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萬9985元 112年11月12日13時13分 一卡通公司 LINE PAY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 同上 蘇宥嘉 112年11月12日13時17分 2萬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德南店) 112年度偵字第37575號 22 林芷䎏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2日12時10分,佯裝買家謊稱欲購買飛機票等語,致林芷䎏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4萬9987元 112年11月12日12時37分 國泰世華銀行 戶名:林芷䎏帳號:000-000000000000 華南銀行 戶名:洛莎 帳號:000-000000000000 蘇宥嘉 112年11月12日12時39分至40分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仁德後壁厝郵局) 112年度偵字第37575號 23 林芷䎏 提告 同編號22 4萬9988元 112年11月12日12時42分 國泰世華銀行 戶名:林芷䎏帳號:000-000000000000 同上 蘇宥嘉 112年11月12日12時45分至46分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仁德後壁厝郵局) 112年度偵字第37575號 24 林鼎軒 提告 同編號12 9萬9899元 112年11月12日13時2分 中國信託銀行 戶名:林鼎軒 帳號:00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戶名:陳沛溶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蘇宥嘉 112年11月12日13時5分至10分 6萬元 3萬9000元 5萬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仁德後壁厝郵局) 112年度偵字第37575號 4萬9985元 112年11月12日13時8分 街口支付 帳號:000-000000000 25 邵羽凡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5日12時25分,佯裝買家謊稱欲購買商品等語,致邵羽凡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4萬4123元 112年11月25日13時36分 中國信託銀行 戶名:邵羽凡帳號:00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戶名:李佳容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蘇宥嘉 112年11月25日13時52分至53分 2萬元 2萬元 4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華立店) 112年度偵字第37575號 26 黃柔瑄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5日某時,佯裝買家謊稱欲購買旅遊卷等語,致黃柔瑄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4萬9985元 112年11月25日14時9分 一卡通公司 LINE PAY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 同上 蘇宥嘉 112年11月25日14時19分至21分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素心店) 112年度偵字第37575號 27 劉惠玲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5日某時,佯裝買家謊稱無法下單等語,致劉惠玲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9萬9985元 112年11月25日16時46分 中國信託銀行 戶名:劉惠玲帳號:00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戶名:黃馨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蘇宥嘉 112年11月25日17時2分至4分 6萬元 6萬元 3萬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0號(仁德郵局) 112年度偵字第37575號 4萬9986元 112年11月25日16時51分 台灣銀行 戶名:劉惠玲帳號:000-000000000000 28 王枝明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5日13時8分許,佯裝買家謊稱解除錯誤設定等語,致王枝明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4萬9984元 112年11月25日13時34分 一卡通公司 LINE PAY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戶名:曾瑞君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張哲瑋 112年11月25日13時56分至58分 6萬元 6萬元 2萬90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仁德後壁厝郵局) 112年度偵字第37575號 4萬9984元 112年11月25日13時37分 蔡忠宇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4日9時58分許,佯裝電商業者謊稱解除錯誤設定等語,致蔡忠宇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2萬8908元 112年11月25日13時44分 華南銀行 戶名:蔡忠宇 帳號:000-000000000000 2萬1011元 112年11月25日13時46分 中華郵政 戶名:蔡忠宇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29 黃敬婷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5日11時2分,佯裝買家謊稱無法下單等語,致黃敬婷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4萬9900元 112年11月25日13時17分 一卡通公司 LINE PAY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 永豐銀行 戶名:曾瑞君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蘇宥嘉 112年11月25日13時27分至30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4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林頂店) 112年度偵字第37575號 4萬4200元 112年11月25日13時20分 30 蔡忠宇 提告 同編號28下方 9萬9987元 112年11月27日13時33分 華南銀行 戶名:蔡忠宇 帳號:000-000000000000 國泰世華銀行 戶名:廖馨如 帳號:000-000000000000 蘇宥嘉 112年11月27日13時47分至48分 10萬元 10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全聯仁德中清店) 112年度偵字第37575號 9萬9987元 112年11月27日13時38分 華南銀行 戶名:蔡忠宇 帳號:000-000000000000 31 王俊隆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2日13時54分許,佯裝買家謊稱無法下單等語,致王俊隆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4萬9988元 112年11月12日14時40分 中國信託銀行 戶名:王俊隆帳號:000-0000000000000 華南銀行 戶名:BERANABERHAY ROBIDLLO 帳號:000-00000000000 蘇宥嘉 112年11月12日14時42分至44分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全家崇善店) 113年度偵字第28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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