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3,附民,10,2024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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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董美茹
被 告 陳信成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58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次按所謂「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

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若在辯論終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訟法第488條規定其故在此。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所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586號判決在案,有判決書可稽。

茲原告於113年1月3日具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狀章戳)。

又本案尚無人提起上訴,是原告於本院為上開判決後、提起上訴前,向本院對被告提起該案之附帶民事訴訟,顯已違背前揭規定,且無從補正,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至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仍得逕提起民事訴訟,或於本件刑事判決上訴第二審後,向第二審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併此指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徐慧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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