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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239號
原 告 方歆惟
被 告 黃至堅
郭廷偉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0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陳嘉臨 法 官 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庭瑜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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