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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63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287號
原 告 李進明 (住居所詳卷)
黃楚喬 (住居所詳卷)
被 告 葉仲恆
上列被告葉仲恆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256號),經原告李進明(113年度附民字第1163號)、原告黃楚喬(113年度附民字第1287號)各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王惠芬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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