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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94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306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307號原 告 黃冠綾
陳佩伶
洪張淑蕙
被 告 吳鍾嚴
上列被告吳鍾嚴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3年度金易字第25號),經原告黃冠綾(113年度附民字第1194號)、原告陳佩伶(113年度附民字第1306號)、原告洪張淑蕙(113年度附民字第1307號)各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王惠芬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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