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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343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362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390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395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417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436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437號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76號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77號
附民原告 黎兆宸
謝佳威
林皓雁
夏富章
葉曉君
廖子儀
楊淑涵
董景吉
廖恬瑜
附民被告 陳世超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441號,後改分為113年度金簡字第39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張瑞德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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