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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406號
原 告 李孔文
被 告 涂奕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2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陳述及證據如卷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2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13年6月12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7月11日宣判。
原告於113年8月7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收狀日期)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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