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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486號
原告黃昌傑
被告王尚鵬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04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13年6月12日辯論終結,此有本院審判筆錄在卷可參,原告於113年7月18日、113年8月1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狀日期戳可憑),另檢察官係於113年8月2日提起上訴,依照上開說明,原告起訴顯有未合上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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