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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6號
附民原告 林谷發
附民被告 高連慶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430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昱蓁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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