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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69號
原 告 柯清山
被 告 陳怡乾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易字第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如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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