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7號
附民原告 郭齡珠
附民被告 高連慶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430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昱蓁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