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33號
原 告 胡靖晨
被 告 邱于珉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50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陳嘉臨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