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3,附民,409,202408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409號
附民原告    陳秋香
附民被告    陳柏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等語。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被告被訴之113年度金訴字第324號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意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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