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3,附民,41,20240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林采泠
被 告 葉鐘龍

上列被告葉鐘龍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6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幸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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