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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15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334號
原 告 曾春蓮
李至柔
被 告 賴柏勳
上列被告賴柏勳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7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怡婷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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